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  制度建设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5-03-16  阅读次数:1530

(2015316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委监督责任,是指纪委要认真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第三条 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应当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纪依规行使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四条 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向党委及时报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根据党委和上级纪委要求,结合实际,协助、督促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及考评标准等,细化各项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三)协助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督促管理部门加强业务监管,推动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业务监管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严明党的纪律。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和廉洁从业、廉洁执教、廉洁修身教育,组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六条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

(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

(三)实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制度,建立完善班子成员在年度责任制考核汇报会上述廉等工作。

(四)落实纪委书记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和基层纪委书记向上级纪委书记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制度,强化纪委同级监督。

(五)推行纪委班子成员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听取下级党委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第七条 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正风肃纪,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从具体问题抓起。

(二)督促关于解决“四风”问题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问题有关规定》《同济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同济大学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的管理办法》《同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外事管理的意见》《同济大学关于改进机关作风的意见》《同济大学关于加强国内公务接待集中规范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

(三)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一起。

第八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二)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所属企业、招标采购、附属医院等领域的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能,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建立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第九条 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协助党委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构建以《同济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完备的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协助党委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条 加强日常监督。

(一)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通过谈心谈话、调查研究、座谈交流、舆情分析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二)完善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同级和下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廉政提醒谈话。

(三)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法,注重道德教化,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

(四)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解、抽查或重点检查,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情况及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

(五)提高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一)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意识,严格落实党章要求,严肃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切实有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

(二)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

(三)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指导下级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听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加强廉政考核及其成果运用。

(四)坚决查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行为,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第十二条加强信访、案件处理。

(一)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处置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需要初步核实和谈话函询的,要按照直接调查了解、委托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等方式办理。

(二)及时研究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对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抓紧办理,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要抓紧移交。

(三)加强案件查办。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重点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领导干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案件成果运用,加强回访、警示教育以及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实施专项检查。

(一)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二)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和所属企业、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协调或参与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实际情况,督促完善有关制度,堵塞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度融合。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坚持既挂帅又出征。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清理议事协调职能,精简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五条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会商制度,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与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会商。建立沟通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发挥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纪监审联席会议作用,继续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范廉政风险。健全合作机制,推进纪检监察部门与上级机关、检察机关、审计部门等方面的合作,增强查信办案工作合力。健全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在一定范围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本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完善查信办案机制。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民主评议、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规定。健全问题线索分级办理制度,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办理。健全重要案件剖析制度,加大治本力度,组织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第十七条 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报告机制。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掌握的反映同级党组织委员、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反映同级党组织管理的机构(部门)党政正职和常务副职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处置方式和标准提出处置意见,进行分类列表,由本级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字背书后,每三个月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列表中应当包括被反映人姓名、职务、线索来源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处置的理由和办理的简要情况等。发现涉及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报告机制。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案件工作报告制度,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下列案件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涉及同级党组织委员、纪委委员的案件;涉及同级党组织管理的机构(部门)党政正职和常务副职的案件;群众关注、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窝案、串案、案中案等复杂案件;上级纪委交办、关注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对案件处理有重大争议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第十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探索纪监审合署办公机制。选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纪委监察部门任职,充实纪检监察力量。从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管理,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继续发挥纪监审合署办公作用,实现工作协同、人员互动、信息互通、手段互补,加大监督查处工作力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委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查处不力,导致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掌握的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或全面向上级纪委反映、报告的;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以案谋私,违规办案,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纪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