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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4-12-17  阅读次数:2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主要是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

第二条 为完善纪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三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纪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五条 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党的章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研究和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校纪检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讨论决定纪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信访举报及有关案件方面重要或复杂的事项。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处理、处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党员申诉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听取纪委委员对学校纪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其他应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可向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一般在开会前三天通知纪委委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以便了解情况。

第二十条 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并说明原因,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纪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纪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的,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承担。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纪委会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纪委会纪要。纪委会纪要经书记审定,送委员阅签后存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按分工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纪委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经书记同意后,可在纪委会上复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纪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须坚决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纪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同济大学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