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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基层单位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12-17  阅读次数:2083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纪委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纪委委员在学校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注意把握和体现重在教育、重在预防、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 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部署,分头联系基层单位,了解基层单位的重要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基层单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体系建设。

第五条 工作内容

1.指导督促基层单位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各项部署。

2.指导督促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工作。

3.督促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了解基层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完善监督机制。

4.督促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督促班子成员执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

5.熟悉了解基层领导班子成员情况,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协助开展对干部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6.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关注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7.密切联系群众,协助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8.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配合基层单位开展反腐倡廉专项工作。

9.配合学校纪委开展其他与所联系单位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纪委委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联系基层单位情况。要加强学习,针对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使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基层单位要积极支持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主动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对于一些重要工作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动与纪委委员沟通联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3月发布的《同济大学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暂行办法》(同纪〔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