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廉政谈话制度 |
发表时间:2014-12-17 阅读次数:2279 |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激励干部自律、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严明纪律、规范言行,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二、谈话种类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三、谈话对象 (一)由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处级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处级干部。 四、谈话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五、廉政谈话人 廉政谈话视情况由校党政领导、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以及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进行。 六、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进行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要求或指出其问题;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三)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学校纪委。 七、组织实施 廉政谈话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检部门组织实施,事先要拟定谈话计划、起草通知、做好记录及材料整理与归档工作。谈话一般在下半年进行,提前一周发出通知。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的谈话要及时进行。谈话方式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八、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